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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弱化的弱化规定

2022-11-13 16:00热度:769

新税法的实行将对这种现象产生很好的遏制作用。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同时也会对一些有真实业务背景项下的债权性投资产生负面影响。例如,企业现金池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事例。现金池就是以公司总部的名义设立现金池,通过子公司向总部委托贷款的方式,每日定时将子公司资金上划现金池账户。日间若子公司对外付款时帐户不足,银行就可以提供以其上存总部的资金头寸额度为限的透支支付。这样一个债权债务的关系就将受到“安全港”的影响。如果子公司对母公司没有一定的权益性投资,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子公司将不能获得足额的资金划拨,同时不足的部分就需要向银行进行贷款呢?那么企业设立现金池获得外源融资变内源融资的收益将大打折扣了。 同时,这个“安全港”的设定难度比较大,既要确保所有的企业在任何时期都可以使用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固定比率,且这个标准也不会妨碍到企业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其次,在运用正常交易法时,税务机关必须以非关联企业之间不会依此借款条件相互之间提供信贷为由,将企业间债权关系重新定性为股权关系,或认定该债务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列支。若遇到第三方贷款,税务机关必须以如款人和借款人不是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的话,贷款人不会在相似的贷款条件基础上向独立企业提供贷款为由,对第三方贷款进行重新定性。这在实际操作中可行性是比较差的。再次,若资本弱化税制过严,会限制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不符合国际经济大趋势,对宏观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会超过增加税收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