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证监会认可具有发行短期融资券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相关信息披露情况公告的复印件; (三)证监会有关短期融资券发行资格的认可文件复印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备案通知书的形式确认收到备案材料并核定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最高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