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本海将国际法分为三类——普遍国际法、一般国际法,特殊国际法。对于一切国国家有拘束力的那一部分国际法,以及很大部分的习惯法,可以被为普遍国际法,以别于只对于两个或少数国家有拘束力的特殊国际法。一般国际法是对于很多国家有拘束力国际法。例如,有广泛但非常普遍拘束力并确定适宜于普遍适用的规则的某些条约的规定,就有成为普遍国际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