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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汽车为什么会被罚1.7亿元,而且公司称会对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22-11-11 08:28热度:5220

江淮被罚1.7亿元

7月5日的公告中称,北京环境局经检验后,认定公司3辆新车检测结果中的车载诊断系统(简称OBD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应作为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当成排放检验合格车辆销售的客观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以次充好”的行为。

据此,北京环境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责令江淮汽车针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879836.54元,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84740800.00元)二倍罚款169481600元,共计170361436.54元。

江淮汽车在公告中称,本次抽查的车辆为京五排放标准(第1阶段)的载货汽车产品,只在北京销售,该款产品共计765台,随着2018年9月1日北京实施京五排放标准(第2阶段),该款产品已经停产,因此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但江淮汽车表示,本次罚没款将计入2019年公司损益。

江淮汽车解释称,北京地区实施的是京五排放标准,本次抽查的公司三台产品均为京五状态载货汽车产品,经统计公司在北京市场销售的同型号车辆累计700余台,约占公司2018年载货汽车销量的0.29%。

申辩意见被驳回

5月16日晚间,江淮汽车再次发布公告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的听证会如期举行,公司对此高度重视,联合相关发动机厂商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在听证会上,针对公司不存在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和动机,不符合相应的行政处罚条件,作了详细的听证陈述和申辩。江淮汽车称,最终处理意见尚需等待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的通知。

据了解,江淮汽车在听证会上提出了四点申辩意见。第一,抽样车辆污染物排放(PEMS尾气检测)检验合格;第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的行为和动机,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条件;第四,执法机构违反检查规范,属于程序违法。

北京环境局要求,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江淮汽车持行政处罚缴款书缴纳罚款,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北京环境局表示,若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北京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为该公司的江淮汽车检测标准不不能达到,所以就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