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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医一院爆燃案嫌犯患精神疾病且曾在该院放火被判刑,你怎么看?

2023-12-06 08:15热度:7092

1月23日,杭州上城警方就浙医一院爆燃事件第三次发布通报。通报称,嫌犯卢某某因长期患肾脏疾病久治不愈,对曾去治疗的数家医院产生不满作案。记者还检索到一份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卢某文于2014年在浙江省人民医院和浙医一院庆春院区放火,后获刑3年。据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卢某某患有偏执型精神障碍。

浙医一院爆燃案嫌犯患精神疾病且曾在该院放火被判刑,你怎么看?

结合相关信息,我来谈谈我对此事件的几点看法:

浙医一院爆燃案嫌犯患精神疾病且曾在该院放火被判刑,你怎么看?

精神病人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关于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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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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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卢某某虽然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但是这并不代表卢某某就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考虑到卢某某在前一次实施放火时就曾被判处过3年的有期徒刑,这也可能说明卢某某在前一次入狱前应该是被认定为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此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次事件中,嫌疑人不仅实施了放火,还在案发现场试图引燃两枚自制的炸弹。一个完全丧失自控能力的精神病人,基本上很难有能力做到这一系列的步骤,这也间接说明了嫌疑人在日常生活中是存在理智时刻的。

嫌疑人家属对其的监护存在严重问题。嫌疑人不仅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而且之前就曾经有过在医院内放火这样的恶性报复行为,并且被判入狱多年。这种情况下,嫌疑人的家属,也就是嫌疑人的监护人,按理应该是需要对其做好严加看管的,避免其做出不理智的行为。

然而很显然卢某某的家属并没有做好相关的监护工作,甚至可以说卢某某根本就是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之中。也正是因此,他可以有大把的时间进行自制炸弹的研究和调试。但凡有人能管管他,根本不可能发生引爆自制炸弹这样的事件发生。

为什么没有对其进行强制治疗?对于此事件,我的另一个疑问是为什么嫌疑人在第一次犯罪后没有被收入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嫌疑人卢某某不仅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而且疑似存在反社会的心理。让这样的人活跃在社会中是非常危险的,极容易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威胁被破坏。

这样的精神病人,在其完全康复之前,是不应该回归社会中的。而事实也证明,卢某某在回归社会后没过几年,就以几乎同样的方式复制了当年的犯罪行为,而且犯罪性质甚至还更为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