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七大基本原则: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下列两类战争不在禁止之列 :
1)、联合国按照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
2)、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行使自决权,为取得被剥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而进行的民族独立解放战争,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3不干涉内政原则;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对别国进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和外交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4国际合作原则;
——依照宪章彼此合作。
合作方面包括:
1)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2)促进人权发展,消除种族歧视及宗教上的不容忍;
3)依据主权平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处理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国际关系;
4)加强与联合国的合作。
5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并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
注意:
1)不得将民族自决原则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地破坏或损害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于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的行动.
2)任何外国不得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对独立国家进行煽动,挑拨或策动民族分裂活动,破坏该国的独立和领土完整.
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主要是由一些因素表现出来其各位的平等:
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格
4)各国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能侵犯
5)每一国均有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
制度
6)每一国家均有责任充分并秉着诚意履行国家义务,并与他
国和平相处。
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的义务原则;
——严格履行宪章所规定的义务,并且不得以任何借口违背签订的协议,在发生国内国际法冲突时,国际法具有优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