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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国际法

2024-05-10 01:13热度:2300

传统国家法是在双边或者多边谈判的基础上通过达成条约形成国际条约法,或者通过对于国际惯行的法律确认逐渐形成国际习惯法,这是两种最重要的传统国际法。而国际环境法因为实践性强,而且要求迫切,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区域的利益诉求有较大差异,短时间内不太要能形成比较发达的国际条约法或者国际习惯法,因此,通过多边场合制定宣言、指导原则等不具有传统法律约束力的“软法”文件就显得非常重要了。这些文件产生的规则,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是有倡导和建议的作用,可以是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的先导。

国际法主体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国际法主体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主要是主体是国家,这没有疑问。关键是个人是不是国家法主体,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传统的定义也比较清楚。关键是根据国际社会新的发展,个人在国际条约中的规定越来越多, 国际人权法越来越发达。因此,在特定的制度体系和背景下进行讨论时,过去不在普遍意义上具有主体地位的主体,如个人和重要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相关研究要体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僵化的理论得出刻板的结论,不能反映现实。理论的新的发展,基于现实,并用于指导现实,这是相关创新的意义,只是要小心加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