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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要研究国际税收

2023-12-30 07:58热度:5609

税收问题是一国主权的重要内容,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采取了全面的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在跨国范围内,全面的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伴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就必然带来在税收领域引发如下问题:
一是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
标准相互冲突。目前世界各国中,以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最为常见。如一甲国居民在乙国从事经济活动并在当地取得一笔所得,甲国依据居民管辖权有权对这笔所得征税,乙国依据地域管辖权有权对这笔所得征税,如果甲乙两国都行使自己的征税权,并且没有必要的税收抵免政策,就会造成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一方面加重了纳税人负担,另一方面对纳税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二是税收竞争。税收竞争的目的是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措施来引进资本,扩大税基。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家间的恶性税收竞争愈演愈烈,从根本上违背了税收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在,其一,一国制定的税率低于世界平均税率,对大部分纳税人所得不实行累进税率;有些国家干脆不征税。例如,避税天堂——瓦努阿图成为避税地,对法人只收取注册费和年检费用。其二,对个人和企业的生产性投资和积累不征税;其三,与毗邻的离岸中心建立良好关系,为资本避税创造条件。据联合国对103个国家调查,其中93个国家采用税收优惠作为吸引外资的主要手段。事实上,过去15年以来,席卷全球的税制改革就是以减税作为其主要特征。恶性税收竞争不但导致税率“向底部竞争”,侵蚀各国税基,降低国家税收收入,而且导致税负不公,一部分税收由资本转嫁到流动性较弱的劳动要素上。据调查,在过去的15年间,欧盟对储蓄的税收下降了10%,而对劳动的税收却增加了7%。
三是国际逃避税。跨国法人所得使得相关国家间税收收入的再分配关系复杂化,它们经常采用内部贸易和转让定价等手段进行国际
避税。利用避税港避税是跨国法人避税的另一重要手段,通过在避税港注册成立法人,跨国法人既可以把其他国家分法人利润转移到避税港法人,又可躲避其居住国对所得的征税;通过在避税地建立控股法人和信托法人,可以躲避对投资所得的征税。据估计,目前国际贸易中的50%实际是发生在跨国法人或多国法人的子法人之间,这种由母法人统筹管理的“法人内部贸易”和转让定价行为是国际逃避税的主要部分,这不但侵蚀了相关国家的税收收入,还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在欧盟委员会(2000)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在调查的1000件增值税案件中,税收流失达1.3亿欧元,而且这只是 “冰山一角”。
此外,国际税收领域本身也具有复杂性:
A各国税制有很大的差异:税制不同;税种不同。例如,老鼠税、风景税、电视税;
B新的经济现象的出现:电子商务、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电子化和无国界导致以大量信息为依据的现行税制无法适应 通过服务器、网址获得的所得是否征税?
以上问题产生于国与国之间,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的合作和税收协调。通过国际税收协调逐步实现各国税制的融合和税收政策的相互配合,减少国与国之间的税收摩擦及税制异化引起的损失,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合理的税收收入。但税制融合并不意味着各国税制的完全统一,事实上这也是不可能的,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和文化传统等不同,很难采取统一的税制。
以欧盟内部的直接税收协调为例。在直接税协调方面,欧盟1997年通过了关于股息、企业改组和转让定价税收问题的两项指令和一项协议,避免所得和财产的双重征税。欧盟开始时计划统一各成员国公司所得税最低税率和税基,但是事实证明在近20年的时间里,公司所得税的协调几乎未取得任何进展。到目前为止,各成员国仍未就最低公司所得税税率达成一致意见。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集中在避免双重征税,国内外许多学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应该由各国自己支配,各国的经济和社会文化不同,政策的侧重点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统一是不可能也是没有必要的。
因此,国际税收领域的目标只能是在照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寻求各国都能接受的一套税收规则来解决上述问题,并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实现资源在跨国范围内的高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