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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学会的组织章程

2023-11-05 11:17热度:729

中国化工学会章程 (38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的协作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按照《章程》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学会在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在北京市安定门外小关街53号,邮编10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我国化工科技领域开展如下活动:(一)积极开展科学技术交流,组织重点化工科学技术课题的研讨和考察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二)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科技开发和科技论证、项目评估、技术咨询、软课题研究、科技成果鉴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三)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化工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开展国际化工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国外的化工科学技术团体和化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作与交往,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和展览,促进国内外技工贸合作。  (五)编辑出版化工科技书刊。  (六)发现并推荐人才,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七)组织会员参加学会举办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兴办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实体,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根据中国化工学会改革及发展的需要,切实建立以会员为主体的组织体制,充分发挥会员在“三主一家”(学术交流主渠道、科普工作主力军、国际和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主要代表,化工科技工作者之家)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制定并实施“中国化工学会会员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系指以一个组织名义加入的会员。个人会员分五类,即资深会员、高级会员、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第十条 在建立以“会员”为主体的组织体制过程中,要加大直接吸收个人会员的力度,重视发展“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入会,强化为“会员”的服务功能。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外籍会员,报中国科协核准备案)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和会员违法违章的处置。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本会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一)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二)理事(常务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三)年龄结构合理,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第十五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理事通过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对化工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突出贡献或对本会的发展有显著贡献,并担任过本会理事的专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本届荣誉理事。  第十八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有关职权[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化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爱、关心学会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专职副理事长或专职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须报中国科协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理事长因出国出差或公务繁忙等原因不能及时履行本条有关职责时,可临时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代理其有关职责。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和企事业等单位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合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是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科协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制订的。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4日第三十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