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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暂行办法

2023-12-30 00:09热度:7628

原发布者:allan0614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平的原则。第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土地权属证书;(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先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第六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登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