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允许发包给本集体成员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但需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
没太看懂您的问题,是现在有村民提出要一起分包曾经已经发包出去的土地吗?
如果是这样的话,已发包的土地应按照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同约定去履行,包括承包期限,相关责任义务等。
如果没有合同,也应该根据有关台账和实际情况,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护好现有承包人或者使用者的权益。确需收回重新发包的话,要考虑到现有承包人的多年来在土地和生产上的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按上述规定,他们的作法是错误的,你可据此向纪委和检察院去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