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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会后现行与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法规哪些会发生变化?

2023-12-02 15:55热度:4685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对融资租赁国家持积极支持态度。在合同法上明确规定。从含糊不清到大力支持,这就是变化。

融资租赁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只是针对发展水利设施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吗?

按照目前我国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只适用动产设备租赁。如果说“融资租赁机制”只是针对“水利设施”似乎不太准确。因为动产镶嵌在不动产时,所有权属于不动产一方。如果出租人做“水利设施”除非包括不动产,否则对租赁物件将不据所有权。按照现在的法律,没有所有权的动产是不能当做租赁物件的。
如果是兴修水利中的工程机械的融资租赁,运输车辆的融资租赁,应该没有什么法律障碍。否则法律上还需要出台相关政策。

新准则下融资租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一项租赁中,如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则可称为融资租赁。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为: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下面举例说明出租方未取得融资租赁权开展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2007年11月,柯瑞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乙公司签订了一项租赁合同,由柯瑞公司出资购入设备一台,以租赁方式租给乙企业。租赁合同规定设备于2008年1月1日运抵乙企业,租赁期为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35100元,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2008年1月1日设备运抵乙企业,当日的公允价值为100000元,预计使用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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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①判断租赁类型: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满足租赁新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项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②由于该项租赁合同规定设备的所有权最终转移给承租企业,按税法规定,柯瑞公司的此项租赁行为应纳增值税。在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③租赁内含利率为22.3%(计算过程略)。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最低租赁收款额=租金×期数+行使优惠购买权支付的金额=35100×5+0=175500(元)。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175500
  贷:融资租赁资产100000
  递延收益75500.

  2.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1)未确认融资收入分配表(实际利率法)

  2008年1月1日,租赁投资净额余额100000元。

  2008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22300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2800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87200元。

  2009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9445.6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5654.4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71545.6元。

  2010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5954.67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9145.33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52400.27元。

  2011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1685.26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23414.74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28985.53元。

  2012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6114.47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28985.53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为0.

  作尾数调整(由于实际利率法不是采用直线法以平均分配的方式确认融资收入,所以最后一年须作尾数调整):6114.47=35100-28985.53;28985.53=28985.53-0.

  (2)2008年1月~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时(22300÷12=1858.33):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1858.33
  贷: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益  1858.33.

  3.2008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35100

  借:主营业务收入5100(35100÷1.17×1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通过上述涉税会计处理,从而实现了“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期内以不含税金额分配。这样处理也符合所得税的处理规定,因按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就租赁净收益缴纳所得税。

  2009年~2012年的会计处理分录同2008年(2)、3,只是递延收益的计量金额须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租期内各租金收取期应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计量。

  另外,整个租赁期企业开展此项融资租赁实际缴纳增值税=35100×5÷(1+17%)×17%-100000×17%=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