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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2024-03-14 06:45热度:5042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同时,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包括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可根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类型,按规定实行差额征税计税办法确定销售额。企业按照差额征税计税办法确定销售额后,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仍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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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