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要闻

两会对农村改革的规定

2024-03-25 01:07热度:4149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此举打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巨响,同时也为今年全国两会设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话题。  “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通过改革让农村沉睡的资本活起来”、“要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能变、耕地红线不能破、群众利益不能损的底线”……可以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原则和总体框架已经形成,布局已经落定。然而,改革的理念如何转化为社会共识、改革设计如何沿着法制建设的轨道迈进、又怎样落实到具体的细则,或许,此次会议还需进一步凝聚共识、共商解题之路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土地制度改革有哪些政策

三中全会给予农民三个大红包:一是土地承包经营可抵押、转让,变成农民财产性收入;二是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民住房可抵押、可变现,去购买城市住房;三是农民土地跟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仔细研读三中全会决定,确实如此。
一是赋予农民农用土地自由交易转让的权利。《决定》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即鼓励引导城市工商资本下乡购买或租用农民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提高农业现代化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因此,三中全会的表述意味着已经明确规定农村的农业用地已经可以自由交易和转让,而且鼓励城市资本、技术、人才下乡购买和租用农业用地。
二是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由交易转让的权利。《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三是赋予农民集体经济产权自由交易转让的权利。《决定》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四是赋予农民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转让的权利。《决定》指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五是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分享农村土地性质变更的增值收益。《决定》提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