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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股份分配原则及亏损后各自承担比例是怎样的?

2024-05-30 01:37热度:7395

一、关于融资股权分配

提及股权融资,必然涉及“定钱”和“定股”两个方面的选择问题,这里的实质其实是股权融资的估值和定价以及投融双方之间的协商谈判问题。通俗点讲,公司拟进行股权融资时有两个定价路径:一是“锁定融资金额”,通过调整释放给投资者股权数量的方式确定估值和价格;二是锁定“释放股权数量”,通过调整实际融资金额的方式确定估值和价格。两种方式殊途同归,但笔者建议采取第二种锁定释放股权数量的方式,这样利于公司控制权和股权结构的平稳、健康发展。

至于融资股权分配,也可以理解为,融资时释放多大比例股权问题,其中最核心关注点就是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问题。基于保持创始人控股权地位和发展股权融资、融人两大功能的基础上,创业公司可参考如下标准确定公司股权的稀释和发展路径:(1)公司发展初期的天使、VC阶段,建议创始人持股比例维持在66.67%以上,以确保创始人留有足够话语权、掌舵公司发展方向;(2)在公司进行A、B轮股权融资后、IPO上市前,创始人或者联合其他非常可靠合伙人持股或者可控制表决权比例应当维持在50%以上;(3)公司IPO上市后,创始人及其核心团队持股建议维持在30%以上(具体根据公司股东和股权结构酌情上下浮动)。

具体到融资阶段股权释放,个人建议在天使、VC阶段单个投资人、单次融资释放比例最高不超过20%,A轮单个投资人、单次不超过15%,B轮单个投资人、单次不超过10%。

二、关于股东责任问题

关于股东责任问题,《公司法》已经规定很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无论对于创始人还是第三方投资者,其股东责任是一样的,都是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此外无连带额外责任。投资者进入时已经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溢价实缴出资,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的最大损失和责任即是投资本金无法收回,此外再无其他额外连带责任。对于创始人和其他股东而言,可能涉及股东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差额问题,即存在股东尚未完全实缴到位的出资,对于这种情况,尚未实缴出资等同于股东对公司的欠款,有限公司外部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补足出资承担责任。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一定要采用公平原则:

作为公司的合伙人或者大股东,如果因为某一个人的不满而最终走向失败,我想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那么该如何处理呢?公平说起来简单,但是做起来难,谁的心里都有小九九,但最好吧所有的事情都摆在明面上,既然是合伙人,谁也不要坑谁,分配上平均分配,争取最大程度的公平。

亏损问题亏损是难免的,亏损了也让每个人都心安理得,平均一下亏损,每个人承担多少。这样可以更好的促进各方面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