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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州区2021年低保发放标准?

2024-05-30 02:50热度:6631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以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21〕37号)精神,2021年,我市将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为确保提标任务按时保质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全市城市低保市级指导标准提高8%,由6924元(月人均577元)提高到年人均7476元(月人均623元),年人均补助水平由6012元(月人均501元)提高到6492元(月人均541元)。

(二)农村低保。全市农村低保市级指导标准提高8%,由年人均4428元提高到4788元;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年补助水平分别由4428元(月人均369元)、4200元(月人均350元)提高到4788元(月人均399元)、4536元(月人均378元),三、四类对象年补助水平仍分别保持1008元(月人均84元)、696元(月人均58元)不变。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即分别从不低于9012元、5760元提高到不低于9732元、6216元;护理标准根据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种情形分为三档分别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440元、2640元、3840元提高到不低于1680元(每月提高20元)、3360元(每月提高60元)、4800元(提高80元),即月人均不低于140元、280元、400元。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残疾人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110元,农村低保三、四类家庭残疾人补贴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肢体、视力、智力、精神一级和智力、精神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110元,听力、言语一级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60元。

(五)各县区标准的制定。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保障标准,但不得低于市级的指导标准。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区承担。

二、资金保障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所需保障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保障资金全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各县区要强化社会救助的主体责任,足额安排本级预算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完成时限

此次提标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6月底前补发到位。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载体,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之底、有效助推乡村振兴的有力举措。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及时制定工作方案,靠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提标任务按时完成。

(二)加强动态管理。要结合落实民政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全面组织人员开展入户排查和走访慰问,及时了解困难群众的急难愁盼,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对已保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视情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保障金,切实做到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保障对象有进有出。

(三)加强系统应用。要切实用好“甘肃省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及“预警监测子系统”,按时录入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临时救助等有关数据,为省、市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对系统反馈的预警信息,要及时组织人员入户核查,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救助,并在系统中标注。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健全督查机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要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排查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严厉查处和惩治工作人员在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提标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真正惠及困难群众。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务于3月31日前将确定的提标准或方案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并于5月1日、6月1日前分别上报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市上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县区提标提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推进工作缓慢、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各县区提标任务完成情况必须在6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